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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应该在诽谤案件中更频繁地使用民意调查吗?

2018年1月26日
一项新的研究
言论自由

最近,从总统支持率、消费品使用情况,到时事知识和名人观点,似乎每个话题都有民意调查。然而,尽管民意调查在20个国家变得无处不在th世纪以来,直到20世纪50年代初,它们才被用作法庭案件的证据。虽然民意调查现在经常在法庭上使用,但在诽谤案件中很少使用。在一个新文章发表在NCA杂志上第一修正案研究,律师兼南卡罗来纳大学新闻与大众传播学院助理教授埃里克·p·罗宾逊概述了在诽谤案件中使用民意调查作为证据的历史,并认为法院应该更多地使用民意调查。

在诽谤诉讼中,法律索赔是基于对原告声誉的损害。根据罗宾逊的说法,“法律将声誉和对声誉的损害视为一种社会现象。”诽谤性言论降低了原告在社会上的地位,或阻止第三方与他联系或打交道。为了准确地衡量他人的意见,罗宾逊强烈建议使用民意调查。

罗宾逊总结了八起使用民意调查作为证据的诽谤案件,包括牛顿诉NBC(1981),鲁丁诉道琼斯公司案(1983),斯特恩诉考斯比案(2009)和牛肉产品公司诉美国广播公司案(2017)。罗宾逊承认,虽然法院在上个世纪越来越多地接受社会科学的证据,但“他们处理言论自由问题的方法往往与社会科学对同一问题的研究结果直接冲突。”此外,当法官和陪审团是公众舆论的代理人时,他们并不代表公众,因此他们对案件的看法是狭隘的、主观的。

虽然需要仔细检查民意调查的方法、样本量、人口统计数据和所提问题,但罗宾逊认为,“是时候使用经过验证的方法来确定所谓诽谤言论对实际人群的影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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