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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应该在诽谤案件中更频繁地使用民意调查吗?

2018年1月26日
言论自由

最近,从总统支持率、消费品使用情况,到时事知识和名人观点,似乎每个话题都有民意调查。然而,尽管民意调查在20个国家变得无处不在th世纪以来,直到20世纪50年代初,它们才被用作法庭案件的证据。虽然民意调查现在经常在法庭上使用,但在诽谤案件中很少使用。在一个新文章发表在NCA杂志上第一修正案研究,埃里克·p·罗宾逊(Eric P. Robinson)概述了在诽谤案件中使用民意调查作为证据的历史,并认为法院应该更多地使用民意调查。

定义诽谤和名誉

在诽谤诉讼中,法律索赔是基于对原告声誉的损害。罗宾逊指出,“法律将名誉和名誉损害视为一种社会现象。”根据法院的说法,诽谤性的陈述降低了原告在社会上的地位,或阻止第三方与他联系或打交道。作者指出,这种观点不同于其他学科如何理解声誉和损害,基于信息收集,或利益相关者的态度和行动。但法律考虑到了社会互动和他人意见的衡量。为了准确地衡量他人的意见,罗宾逊强烈建议使用民意调查。

罗宾逊进一步分析了原告必须如何证明他们的声誉受到了损害:他们的声誉受到的损害必须不是在法庭的估计范围内整个社区,但“社区的重要和受人尊敬的一部分”(派克诉论坛公司案).罗宾逊写道,法官经常使用自己的个人知识和直觉判断来决定。相反,他认为,收集集体意见的最佳方式是民意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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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诽谤案件的民意调查

这篇文章的大部分内容都是罗宾逊对八起使用民意调查作为证据的诽谤审判的综述。根据罗宾逊的说法,除了一件由当事人提出的案件外,法院在所有案件中都接受了民意调查作为证据。其中两起案件包括法官自己发现的民意调查。以下是案例摘要的一些亮点:

  • 一九四九年,一宗个案(马托克斯诉新闻辛迪加案)对原告的社交圈进行了民意调查,以确定受访者是否相信新闻报道中关于原告的陈述。原告胜诉了。
  • 1983年,弗兰克·辛纳屈的律师(Rudin诉道琼斯公司案)提起了诽谤诉讼《巴伦周刊》这家商业杂志发表了一封致编辑的信,标题是“辛纳屈的喉舌”,他们声称这封信含有负面含义。提交的民意调查要求人们根据建议的标题(即“约翰·多伊的喉舌”或“约翰·多伊的发言人”)来评估一个人的性格。该案被驳回。
  • 2009年,安娜·妮可·史密斯的律师,同时也是她的同伴,提起了诉讼。斯特恩诉考斯比案)指控他与另一名男子发生性关系的告密书的作者。最高法院利用了最近一项关于纽约同性恋观点的民意调查,并结合纽约州最高法院最近的一项裁决,即反鸡奸法违宪。法院驳回了诉讼。罗宾逊指出,这个案例表明,民意调查结果是有解释的,而且可以被各方精心挑选,以使其对自己有利,因为另一个州的结果可能不同。

民意调查作为证据的论点

罗宾逊承认,虽然法院在上个世纪越来越多地接受社会科学的证据,但“他们处理言论自由问题的方法往往与社会科学对同一问题的研究结果直接冲突。”此外,当法官和陪审团是公众舆论的代理人时,他们并不代表公众,因此他们对案件的看法是狭隘的、主观的。

作者还列出了一些与公共民意调查相关的挑战,包括方法、样本量和人口统计数据、问题的框架和启动,以及招募和联系受访者的难度越来越大。此外,轮询只是时间快照的示例。罗宾逊写道:“虽然显而易见的解决办法是在曝光前和曝光后进行民意调查,但在诽谤案中,这是不可能的,因为在发表声明之前,指控才会出现。”

最终,如果民意调查是相关的,样本和问题适合于诉讼,并且是按照目前公认的有效性标准进行的,法院更有可能使用民意调查作为证据。罗宾逊认为,民意调查可以提供支持或反对诽谤的最佳证据,而不是法官和陪审团的理解和看法。他总结道:“现在是时候使用经过验证的方法来确定所谓诽谤言论对实际人群的影响了。”

本文翻译自学术文章:Eric P. Robinson(2018)。《数字诽谤:在诽谤诉讼中使用民意调查》第一修正案研究 doi: 10.1080 / 17513057.2017.1385825

作者简介

埃里克·p·罗宾逊

南卡罗莱纳大学

助理教授

埃里克·p·罗宾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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